独立法条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十九条
第三章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九条
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认证企业。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失信企业管理的,2年内不得成为一般信用企业。
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认证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认证企业。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失信企业管理的,2年内不得成为一般信用企业。
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认证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