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十九条

第三章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九条

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认证企业。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失信企业管理的,2年内不得成为一般信用企业。

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认证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