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十八条

第三章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八条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业不定期重新认证。

重新认证前,海关应当通知企业,并且参照企业认证程序进行重新认证。对未通过重新认证的,海关制发《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决定书》,调整企业信用等级。《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决定书》应当送达企业,并且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重新认证期间,企业申请放弃认证企业管理的,视为未通过认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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