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十五条

第三章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五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对企业信用状况是否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作出决定。特殊情形下,海关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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