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十四条第三章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第十四条企业申请成为认证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海关按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