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十四条

第三章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成为认证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海关按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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