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十三条

第三章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一般信用企业:

(一)在海关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企业;

(二)认证企业不再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并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三)自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之日起连续2年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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