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十三条
第三章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一般信用企业:
(一)在海关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企业;
(二)认证企业不再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并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三)自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之日起连续2年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一般信用企业:
(一)在海关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企业;
(二)认证企业不再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并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三)自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之日起连续2年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