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十一条第三章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第十一条认证企业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制定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分为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和一般认证企业标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