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十条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十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且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
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复核。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且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
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复核。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