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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