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