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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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