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超出其管辖范围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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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