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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