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