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销售者义务

第三十四条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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