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