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销售者义务

第二十七条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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