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销售者义务

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 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鼓励采用冷链、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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