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销售者义务第二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