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

第十八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与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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