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

第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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