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第十七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