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