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

第十四条

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