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第十四条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