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第十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