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

第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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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