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九条
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中,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 (二)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中,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 (二)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