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八条

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2的要求;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 2.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均为不需要配备船长、轮机长或者大副、大管轮的船舶,其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其所管理船舶船员的从业资历。 水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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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