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六条

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 (三)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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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