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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