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一)未履行备案义务; (二)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 (四)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一)未履行备案义务; (二)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 (四)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