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 第四十九条独立法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或者船舶营运证件。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