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联系机制,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好《船舶营业运输证》查验处理衔接工作,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水路运输船舶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情况及结论意见及时书面通知该船舶经营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水路运输经营者诚信档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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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