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水路运输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三)进入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船舶实地了解情况。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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