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籍船舶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九条

租用外国籍船舶从事临时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书、运输合同、拟使用的外籍船舶及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和能够证明符合本规定规定情形的相关材料。申请书应当说明申请事由、承运的货物、运输航次或者期限、停靠港口。 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颁发许可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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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