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籍船舶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可以根据国内水路运输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 经批准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或者外方投资股比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原许可机关批准。原许可机关发现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撤销其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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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