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行为

第三十三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就运输服务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向旅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不适宜乘坐客船的群体; (二)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三)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四)未向旅客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五)可能危及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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