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行为

第三十二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知识和技能的乘务人员,保持船上服务设施和警告标识完好,为老幼病残孕等需要帮助的旅客提供无障碍服务,在船舶开航前播报旅客乘船安全须知,并及时向旅客播报特殊情况下的禁航等信息。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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