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第三十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为军人、人民警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学生、老幼病残孕等旅客提供优先、优惠、免票等优待服务。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