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行为

第二十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向旅客提供客票。客票包括纸质客票、电子客票等乘船凭证,一般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船舶名称、始发港、目的港、乘船时间、票价等基本信息。鼓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开展互联网售票。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以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不得对相同条件的旅客实施不同的票价,不得以搭售、现金返还、加价等不正当方式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并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低于客票载明的舱室或者席位等级安排旅客。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向旅客明示退票、改签等规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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