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行为

第二十六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拒绝携带或者托运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的旅客乘船。船舶开航后发现旅客随船携带或者托运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的,应当妥善处理,旅客应当予以配合。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国家规定的不得随船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清单。 旅客应当持有效凭证乘船,遵守乘船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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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