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具有同等效力的可查验信息,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配发机关申请补发。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行为
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具有同等效力的可查验信息,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配发机关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