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四)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 (五)经营的船舶发生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四)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 (五)经营的船舶发生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