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四)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 (五)经营的船舶发生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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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