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经核准出口商为其出口或者生产的货物开具原产地声明前,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货物的中英文名称、《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6位编码、适用的优惠贸易协定等信息。 相关货物的中英文名称、《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6位编码、适用的优惠贸易协定与已提交信息相同的,无需重复提交。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经核准出口商为其出口或者生产的货物开具原产地声明前,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货物的中英文名称、《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6位编码、适用的优惠贸易协定等信息。 相关货物的中英文名称、《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6位编码、适用的优惠贸易协定与已提交信息相同的,无需重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