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主管海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经审核,符合经核准出口商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经核准出口商认定书,并给予经核准出口商编号;不符合经核准出口商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不予认定经核准出口商决定书。 经核准出口商认定书、不予认定经核准出口商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并且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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