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核准出口商,是指经海关依法认定,可以对其出口或者生产的、具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资格的货物开具原产地声明的企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