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或者伪造、买卖原产地声明的,主管海关应当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