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或者伪造、买卖原产地声明的,主管海关应当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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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