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主管海关可以注销经核准出口商认定,并且书面通知该企业: (一)经核准出口商申请注销的; (二)经核准出口商不再符合海关总署规定的企业信用等级的; (三)经核准出口商有效期届满未向主管海关申请续展的。 注销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主管海关可以注销经核准出口商认定,并且书面通知该企业: (一)经核准出口商申请注销的; (二)经核准出口商不再符合海关总署规定的企业信用等级的; (三)经核准出口商有效期届满未向主管海关申请续展的。 注销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