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主管海关可以注销经核准出口商认定,并且书面通知该企业: (一)经核准出口商申请注销的; (二)经核准出口商不再符合海关总署规定的企业信用等级的; (三)经核准出口商有效期届满未向主管海关申请续展的。 注销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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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