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经核准出口商信息或者货物信息发生变更的,经核准出口商未进行变更前,不得开具原产地声明。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