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经核准出口商信息或者货物信息发生变更的,经核准出口商未进行变更前,不得开具原产地声明。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