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经核准出口商应当自原产地声明开具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证明该货物原产资格的全部文件。相关文件可以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保存。 经核准出口商不是出口货物生产商的,应当在开具原产地声明前要求生产商提供能够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并且按照前款要求予以保存。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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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