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经核准出口商应当通过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开具原产地声明,并且对其开具的原产地声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经核准出口商依据本办法开具的原产地声明可以用于向其他缔约方申请享受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优惠待遇。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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