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三章 理赔管理

第三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公示反馈结果制作分户理赔清单,列明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赔付险种和赔款金额,由被保险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存在特殊情形的,可由被保险人授权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保险机构应当留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资料。

保险机构可以制作电子理赔清单,并采取被保险人电子签名等可验证方式确认理赔清单。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协办人员不得篡改理赔信息。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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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