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理赔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如实撰写查勘报告,并保存查勘原始记录等单证资料,严禁编纂虚假查勘资料和报告。查勘单证应当对标的受损情况、事故原因以及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等提出意见,并由查勘人员和被保险人签名确认。存在特殊情形的,可由被保险人授权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保险机构应当留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资料。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理赔管理
保险机构应当如实撰写查勘报告,并保存查勘原始记录等单证资料,严禁编纂虚假查勘资料和报告。查勘单证应当对标的受损情况、事故原因以及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等提出意见,并由查勘人员和被保险人签名确认。存在特殊情形的,可由被保险人授权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保险机构应当留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资料。